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打击期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和广州期货交易所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异常交易风险揭示书》。
期货和期权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自成交行为
1、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2、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大量或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
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期权交易价格或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
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期权交易价格或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行为。
(五)开仓交易数量超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行为
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
(六)影响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行为
1、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2、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和广州期货交易所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执行。
若您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劝阻无效,公司将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要求清户等措施,涉嫌违法的,还将提请相关部门立案稽查。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为了维护您的切身利益,您在参与期货、期权交易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本公司对您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